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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事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为提升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2016年12月27日下午,由教育处举办的“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事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讲座在逸夫教学楼407教室进行,来自医学部教育处、各学院(部)及教学医院的一线教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共计7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主讲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法研究专家申素平教授,教育处学籍管理办公室主任罗友晖主持了本次讲座。

  罗友晖老师首先介绍了近年来国内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医学部教学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纠纷以及面临的挑战,阐述了教育教学管理事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随后,申素平教授介绍了中国教育法体系的发展历程,认为诉讼是推进法治的重要方法。1998年“田某诉某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的成功受理,使教育诉讼成为可能。该案件裁判理由中说明,“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首次将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随着受教育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学籍管理相关方面,包括“开除学籍” 、“学生伤害事故”、“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等。

  因此,高校管理工作者要深刻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条件。申教授强调,作为高校的管理者,应该从观念和行为两个方面积极应对。观念方面,高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公民的权利和民事主体的权利,以及其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行为方面,高校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法治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此外,申教授结合现实中的具体案例,对上述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例如高校在制订章程、校规、校纪等方面应当遵循教育法治的基本原则,动因要符合教育的目的,要充分表达民意,兼顾不同利益;限制学生权利或赋予义务要符合法律精神,遵循比例原则,并且要有公布制度;管理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越、不滥用职权,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另外,申教授还特别强调学生与高校属于行政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因此,学生写的保证书无效。

  最后,申教授强调高校在制定管理规则时,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依然要本着教育关怀的原则。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申教授对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相关法律事务深入浅出的解读与中肯的建议获得了老师们的一致好评。在依法治校的环境下,作为医学教育中的管理者,我们既要努力提升个人的法律意识,又要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做依法治校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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