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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异动 |
发布时间:200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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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复学、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连续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30%时,应予休学。休学学生应向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全学程只允许休学一次。如遇有课程衔接问题时,经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交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并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达到学分要求需要重修学分的学生或休学需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班级学习时,如遇该专业暂缓招生,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学生可待该专业重新招生时再复学,或由本人申请并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夜大领导批准后可转入校内相近专业,或转入其他夜大学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夜大学生转学、转专业。如学生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夜大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在基础课程结束前办理一次,由各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汇总后,上报夜大学教务处统一办理。新生第一学期不能转专业。毕业年级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详细请见:规章制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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