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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审核 |
发布时间:200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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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专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夜大学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生产实习)、在规定年限内仍有一门考试课程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故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考试及格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出具相应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经正式录取有学籍的学生,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全部按照成人高考报名时考生本人所填写的录取名册为准,在校期间不能更改,毕业证书全部按照正式的录取名册进行填写。
详细请见:规章制度-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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