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大学学生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09-10-22
摘要:
第一条 为严肃校纪,弘扬夜大学的优良学风、校风,使学生树立勤奋好学,刻苦努力的学习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的学风,特制定此规则。
第二条 学生要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带学生证于考前十分钟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学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对考试座位的调整。
第三条 迟到三十分钟者不能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才允许交卷退场。
第四条 凡闭卷考试,学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稿纸、笔记等进入考场。如学生已将书籍、笔记等带入考场,则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将BP机、手机等关闭,且不能将BP机、手机、文曲星等放在桌面上作为钟表使用,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夹带、转递纸条、换卷、打手势、窥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提供他人抄袭等,违反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全校通报,并通知学生任职单位。如学生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且以后再无作弊行为发生,于毕业前,视当时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在入档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
1.凡将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纸张放置本人座位的课桌内或附近的座位上,无论看与否均按作弊论处。
2.考试中夹带纸条、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3.考试中与别人说话或做手势者。
4.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5.抄袭他人答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
7.运用其他方式作弊者(如手机等通讯工具、在尺子、铅笔盒、橡皮上抄有考试内容等)。
8.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八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未交卷的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折好放在桌上,不准互相说话,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后,再退出考场。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拒收考卷,按弃考论处。
第十条 如在考试中发现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制止,向本人指明为作弊行为或没收作弊证物(如夹带等),为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可允许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在考卷上注作弊字样。作弊学生一经监考教师指出,本人不服或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理。
第二条 学生要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带学生证于考前十分钟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学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对考试座位的调整。
第三条 迟到三十分钟者不能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才允许交卷退场。
第四条 凡闭卷考试,学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稿纸、笔记等进入考场。如学生已将书籍、笔记等带入考场,则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将BP机、手机等关闭,且不能将BP机、手机、文曲星等放在桌面上作为钟表使用,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夹带、转递纸条、换卷、打手势、窥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提供他人抄袭等,违反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全校通报,并通知学生任职单位。如学生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且以后再无作弊行为发生,于毕业前,视当时具体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但在入档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
1.凡将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纸张放置本人座位的课桌内或附近的座位上,无论看与否均按作弊论处。
2.考试中夹带纸条、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3.考试中与别人说话或做手势者。
4.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5.抄袭他人答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
7.运用其他方式作弊者(如手机等通讯工具、在尺子、铅笔盒、橡皮上抄有考试内容等)。
8.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八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未交卷的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折好放在桌上,不准互相说话,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后,再退出考场。经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拒收考卷,按弃考论处。
第十条 如在考试中发现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制止,向本人指明为作弊行为或没收作弊证物(如夹带等),为不影响其他考生答卷,可允许继续参加考试,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在考卷上注作弊字样。作弊学生一经监考教师指出,本人不服或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