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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优秀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摘要:

关于修订《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优秀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医(2017)部教字82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处及各教学医院: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优秀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2日医学部第16次部务办公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2017年5月26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优秀奖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发教师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树立典型,弘扬先进,表彰优秀,参照《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奖励办法》(校发[2016]8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1.桃李奖

  桃李奖为医学部最高终身荣誉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3名。

  2.教学名师奖

  教学名师奖为医学部教育教学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3名。

  3.教学优秀奖

  是对教育教学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分为北京大学和医学部两级。

  教学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150项,其中本科生教学部分90项,研究生教学部分60项;其中北京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5项,北京大学研究生教学优秀奖5项。

  4.教学团队优秀奖

  教学团队优秀奖是对教育教学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集体的奖励,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项,教学团队可以由行政单位或跨学科/专业/学院组成。

  二、评选范围

  凡承担医学部全日制、成人教育、在线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继续教育等教学任务的授课及实验带教教师、实验室(教学)技术支持教师、辅助教学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类教学团队,均可参与申请和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桃李奖

  厚德尚道,遵循全人教育思想,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25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目前仍在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

  2.多年从事北京大学医学部各级教育教学工作,为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3.在所在工作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大的影响力。

  4.德高望重,在学校广大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是广大师生学习的榜样。

  (二)教学名师奖

  行为世范,履行教师职责,教学理念先进,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15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曾获得北京大学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需承担本科生教学,教学效果好,得到学生、同行专家的认可;

  4.锐意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提高,成绩显著;

  5.重视教学团队的建设,有意识的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学优秀奖

  教学优秀奖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坚定  正确的政治方向,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全面完成教师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工作量。

  3.积极开展课程建设,坚持科研与教学有机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和能力。

  4.课程教学效果好,质量高,深受同学喜爱,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团队优秀奖

  在教育教学实施与改革过程中,热心投入并做出突出贡献。具体应体现:

  1.团队人员结构合理、教学意识浓厚、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科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合理、主动开发教学资源等。

  2.有效的教学运行机制和质量保障措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将研究结果用于教学实践,并取得一定成绩。

  4.团队无教学事故。

  四、评审流程

  申报工作分别由医学部教育处和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申报时间一般在春季学期。

  申请教学奖励的个人和团队,应当提交申报书及教学效果或质量相关证明材料。各院系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和初评,提出排序推荐名单后按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分别上报教育处和研究生院。教育处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报请医学部部务办公会审核批准。

  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均保密。经调查核实,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在评审之前发现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完成评审奖励的,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其他事项

  教学奖奖励获得者名单将归入医学部教师节表彰名录,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或五年累计三次获奖的教学人员,授予“优秀教师”称号。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优秀奖获得者有义务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交流其优秀教学经验,促进我部整体教学水平提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医学部教育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管理办法(北医[2014]部教字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