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国家建设需要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政治表现好;
2、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高尚,关心集体,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无补考课程;
4、自始至终能严格要求自己,圆满地完成学习、实习,以及毕业专题、毕业论文等工作;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6、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7、参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本科生及八年制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含奖学金),或曾一次被评为 “北京市三好学生”或“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奖励(含奖学金);
8、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产生;
9、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10、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二、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0%进行评选。
市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应届毕业生总人数5%进行评选。
三、评选办法
1、毕业班召开班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院、系、所初审、公示,报医学部确认;
2、严格掌握、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3、由学院、系、所具体组织,逐级报医学部批准。
四、奖励办法
1、被评选优秀毕业生者,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入学生本人档案;
2、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处、学工部 2012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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