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秋季学期心理咨询中心缓考评估办法
一、评估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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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批:考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缓考心理状况评估申请表》,院系根据考生情况填写审批意见,如果建议学生缓考,请说明原因,并由党委副书记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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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填写好申请表后,到心理中心预约评估,申请日至少比缓考科目的考试日期提前三个工作日,过期则不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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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中心评估工作从2016年12月26日开始到2017年1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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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缓考建议书的原则是学生在考试期间因为“心理异常”而不能参加考试,因此缓考科目必须在三门及其以上。
二、对因“心理状况异常”而获得缓考建议书同学的辅导安排
1、将学生“心理异常”等评估结果反馈给院系及学生家长,并从下学期起将该生列入“心理危机排查对象”名单,定期跟踪其心理状况。
2、因“心理异常”原因获得缓考建议书的同学需接受心理咨询中心进一步干预和辅导:a、对于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学生,需配合学校安排到相关精神专科医院接受药物或住院治疗;b、对于因严重考试焦虑而缓考多门课程的同学,须在第二学期参加心理中心的个体辅导,接受考前压力应对的相关辅导。
三、特别说明
1、在校医院心理治疗中心和学工部心理咨询中心长期接受心理咨询的同学(4次以上),如因心理异常需要申请缓考,可通过其心理治疗师出具书面建议,直接到心理中心填写心理评估申请表,并接受心理评估。
2、处于危机状态由院系推荐到心理中心接受危机干预,并启动了危机干预流程(即通知院系、家长,安排监护,转介到专科医院就诊)的同学,可适当简化心理状况评估的流程。
3、对于持有校医院精神科诊断书或北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书的同学,如诊断有严重精神疾病(如重度抑郁,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可直接来心理中心申请缓考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