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本专科毕业生及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八年制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医(2010)部教字165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处及有关教学医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11年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就业工作的原则与目标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二条 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积极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和边远较艰苦的地区工作。
第三条 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工作本身的育人功能,积极以就业工作的实际表现推动医学部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医学部人才培养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就业工作的落实,动员和鼓励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专业教师和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毕业生就业手续的办理事宜由院系就业工作小组和医学部就业指导中心两级审定和负责,各院系“一把手”要对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整体负责,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开展工作。
第三章:就业工作进程
第六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本专科生及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八年制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居住地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居住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父母现居住地落户。
第七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国内读研:包括推荐免试研究生、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出国(境)留学:包括国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
灵活就业: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四种形式。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毕业去向。
第八条 办理就业手续
2011年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毕业生应在上述时间前,到各院系和医学部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办法详见以下相关各章的规定。
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学部就业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更改就业时间的规定
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需要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到各院学办、教办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更改就业年度以教务部门提供名单为准。申请更改就业年度的同学,如已领取《就业协议书》并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完成或三方全部签订完成者,还须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该协议,要取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择业期的规定,医学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时间为毕业离校之前(因特殊原因延期派遣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的时间期限为毕业后的1年之内。逾期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改派等手续。
第四章: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推荐表》的领取
《就业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发放给准备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人手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 持《就业推荐表》下方的“用人单位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无格式要求)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空白《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不得遗失。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取得当地户口指标,落实档案接收部门的,需签订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并签字后,须先到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无人事权的单位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接收意见)后,方可到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协议生成。三方签字盖章后,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报到证》的领取
2011年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证》之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在办理离校派遣手续时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及到用人单位报到手续;之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
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严格按原协议或合同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第五章:国内升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送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考研”,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毕业去向的,须持接收学校研究生院及导师同意的证明材料于2011年5月底前办理变更就业去向的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应届毕业生报考攻读研究生,已报名准备参加考研的毕业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医学部可给一定准备考试的时间(具体时间请各学院安排),待考研结束后由各学院再安排补课。考研已被录取(含硕士考博、博士做博士后)的毕业生,应在2011年5月20日之前,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中心据此上报就业方案。
第十八条 毕业后考研的毕业生,离校前若要求就业,可参加就业派遣,但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注明。否则日后该生提出终止该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离校前若不要求就业,则需在离校前办理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手续。
第六章: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已申请开具英文成绩单的毕业生,均视为申请出国(境)留学,需在2011年5月20日之前,按要求正式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交至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在学校向北京市教委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已在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确定其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可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已申请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如于2011年9月30日前提出放弃出国(境)留学并有用人单位接收、且接收手续齐全、同时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参加就业派遣。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若同时申请出国(境)留学,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注明。否则日后提出终止该就业协议,将按学生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已申请出国(境)留学者,如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未申请将户口和档案转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者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一律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为派遣日期将其派遣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通过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参加就业的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各种就业形式均为灵活就业,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四种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生,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完成的劳动合同(需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2. 选择“单位用人证明”的毕业生,须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用工或试工的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3. 选择“自由职业”的毕业生,须递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4. 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如自主创立公司已注册成立,须递交所创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自主创立公司尚未注册,须递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需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以便及时领取《报到证》,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若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可于上报就业方案截止时间前,提出暂缓派遣的申请,同时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在办理落户手续、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的书面证明(需盖单位公章),经院系和医学部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将户口、档案暂存在学校最长至2011年12月31日。这期间如工作单位户口指标落实,可持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逾期仍未落实户口指标的,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报到证》。毕业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医学部就业中心领取《报到证》,逾期不领取或自己擅自转移户口和档案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提出暂缓派遣申请期间,医学部不出具任何与就业无关的证明材料,如因出国、考研等须出具证明材料的,须先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再由生源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
第八章:更改就业去向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以及签约各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推荐免试读研、报考录研、自费出国(出境)留学、自主创业、就业以及不就业等各种去向,一经确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征得签约各方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若毕业生因自身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毕业生首先应向院系就业负责老师汇报,符合就业流向并征得院系老师同意的,再向已签约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友好协商,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未经批准私自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的,原则上只能回生源地就业;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更改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应向院系就业负责老师汇报,院系就业负责老师需要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第三十条 若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确需更改就业去向,毕业生需准备齐如下材料后,方可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改就业去向的手续,原则上毕业生提交以下全部材料后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寒暑假期间,依照北京市教委办理就业手续的时间顺延):
1. 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公函(须盖公章),并说明违约责任方与违约原因;
2. 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二、三联(单位联和学生联);
3.《报到证》原件(适用于已经派遣的毕业生,含有色联《报到证》和白联《通知书》);
4. 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升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转移户档回生源地申请表》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若毕业生的户口或档案已迁出学校,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更改签约单位相关事宜。同时,改派应在毕业生毕业当年后的1年之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应按照在职人员调动工作手续办理,学校不再受理改派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毕业生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并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助)学金后,到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的手续: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因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就业毕业生的规定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应申请将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四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1. 因各种原因结业的学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落实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可为其办理有具体用人单位抬头的《报到证》,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或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落实就业去向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这部分学生在离校时,须及时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
2. 肄业或退学的学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就业。这部分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前经部医院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一年内病愈并经部医院检查合格者,参加下一届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第一志愿去外省、区(包括生源本省区)工作的,学校将积极推荐,努力做到专业对口。自愿支援西部省区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留在北京家庭所在地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服务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要鼓励应届毕业生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学生如在就业过程中有需要与用人单位见面、签署协议而必须占用在校学习时间、耽误实习课程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应予以准假,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补课、补实习。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要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推荐,努力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与措施,将就业工作纳入本院系人才培养的整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就业工作的育人功能和反馈作用。
第四十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要针对毕业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工作,帮助他们准确把握社会就业形势和国家现实需求,增强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重点加强对就业有障碍同学的关注与帮扶工作,帮助他们找准定位、树立信心、积极求职,主动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用人单位的需求特点及对我校毕业生的使用、评价等情况,广泛联系各地单位、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做好学生实习实践、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就业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四十二条 医学部就业工作实施以北京市最新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201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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