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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接收辽宁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
发布时间:2009-10-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我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派遣方法及要求
1.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按协议直接派往用人单位,其毕业生档案随转。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派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派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市人事局);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就业报到证手续介绍到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以下简称“省毕业办”)或派回生源地。
3.如毕业生拟跨市就业、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或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介绍到省毕业办,再办理签转手续。
4.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和单位代培生应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5.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6.来省毕业办办理报到须持以下材料:
⑴.《就业报到证》原件;
⑵.《毕业证书》原件;
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⑷.身份证原件;
⑸.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携带《就业协议书》;
⑹.师范类毕业生,须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7.我省中、省直单位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应于8月20日前汇总协议书,报送省毕业办进行鉴证,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8.我省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省外高校(含回生源地)毕业生工作结束后,将接收毕业生名单报送省毕业办备案管理。
二、其他事宜
1.请各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即毕业生档案应按规定由学校负责转递)。毕业生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②《高校毕业生登记表》,③《毕业生体检表》,④毕业生学习成绩单,⑤毕业生党、团组织审批有关材料,⑥高考录取档案等。
2.为方便毕业生择业和就业,省毕业办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代理、户口代理等就业服务。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或挂在相关网站告知高校及毕业生。
4.办理时间:自2008年7月1日开始办理。
三、联系方式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邮    编:110032
联 系 人:孙 秀 姜海燕
电    话:024-26...、26901809
传    真:024-26...
E—mail :phoenix1231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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