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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2007年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
发布时间:2009-10-29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北医(2006)部教字209号
                                            
各学院(部)、机关有关部、处、直属单位及教学医院: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医学部毕业生工作的实际,现就2007年本、专科(含七年制学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大学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资源,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毕业生就业。
    2.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和边远较艰苦的地区工作。
    3.毕业生第一志愿去外省、区(生源本省区)工作的,学校将积极推荐,努力做到专业对口。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规定,自愿支援西部省区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留在北京家庭所在地。
    4.学院及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不断加强同用人单位的联系和供需信息交流,多渠道搜集信息,做到信息共享、公平竞争。
    5.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就业,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中央部委在京重点高校执行京外生源实分数的30%,要坚持学以致用,择优推荐留京的原则。医学部将指标数核实到各学院,并进行综合测评、排队,予以张榜公布。留京资格保留至2007年6月10日,过时自行取消。
    6.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择优留京”的原则,凡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全学程学习中有超过两门补考而及格科目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具备择优推荐留京资格。英语水平要求按照北京市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7.被评为学校和北京市级的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推荐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并经各级党政机关考核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到高校、普教、军队、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保证的单位和远郊县单位工作并符合“择优留京”原则的毕业生的留京指标,经医学部请示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可计划单列(在临床教学医院完成生产实习、选科实习直至毕业的学生如实习单位工作需要,可参照执行)。
    8.具有民族预科生身份的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和生源省区的文件要求,除按规定参加留校选拔和考取研究生外,都应回原生源省区内就业。如父母系内地支边,回原籍就业确实有困难者,需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跨地区推荐就业。在2007年6月10日前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者仍回原生源省区就业,学校不予保留户口和档案。
    9.因病不能按期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允许保留资格一年,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能把已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10.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2007年5月20日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国家就业计划,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毕业生离校时尚未获准出境者(特殊情况截止至当年九月底),由毕业生本人到学校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已向学校申请开具成绩单者,一律视为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者,应于2007年5月20日前向医学部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11.已被推荐为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含免研保留资格一年和两年的毕业生),已列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不得违约。如出现违约者,一律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12.学校鼓励应届毕业生报考攻读研究生,已报名准备参加考研的毕业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医学部可给四周假准备考试(具体时间请各学院安排),待考研结束后由各学院再安排补课时间。
毕业后拟申请考研的毕业生,需将档案、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考研相关手续。
    13.申请不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本人需填写《北京大学2007年本科毕业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毕业生统一派遣时,由医学部出具证明,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医学部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事宜。
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毕业派遣时,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档案转回家庭所在区(县)劳动局,按城镇失业人员对待。
    14. 未落实单位仍需参加就业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本人可在5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北京大学医学部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保留在学校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此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但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学校除提供推荐、签约等国家有关毕业生择业活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原则上不再提供其它服务。接收手续齐全、签定就业协议书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但毕业生应当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后,毕业生须及时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负。截止5月2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省(区、市)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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