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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0 发布人:学生教育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北京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良性的工作竞争和激励机制,结合北京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工作业绩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工作能力与研究能力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辅导员工作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同志;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等各方面情况。

能,是指业务能力。主要是业务理论的学习,掌握和运用的情况;实际学生工作中的务实、创新等情况等。

勤,是指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是准时参加工作会议,做好工作计划和总结,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及时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等情况。

绩,是指岗位绩效。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及实际工作效果等。

廉,是指自律情况。主要是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在生活中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工部、校团委、各学生工作业务中心、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

第六条 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北京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进行考核。(见附件)

第七条 个人总结。根据辅导员按考核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一学年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如实填写考核登记表,将材料交至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生评议(50%)。学生评议由院系学工办组织进行。在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范围内随机组织不少于 1/3 数量的学生,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由学生按照《北京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对辅导员进行评价。

第九条 院系考核(50%)。在学生测评、辅导员个人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院系学工办对辅导员的综合测评情况进行评定打分,并填写《北京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院系用表)》。

第十条 学工部复核。院系学工办将考核结果反馈到学工部。学工部将各院系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复核,形成全校辅导员考核结果名单,报送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考评得分7084分为良好;考评得分6069分为合格;考评得分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当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有资格参评北京大学“优秀辅导员”、“优秀德育奖”。

第十四条 学校推荐参评市级和国家级“优秀辅导员”、“先进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人员,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将给予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离岗,不再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辅导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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